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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52号建议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23
实施时间: 2026-4-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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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住建厅:
  由贵厅主办、省税务局等部门协办的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052号建议《关于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政策的建议》收悉。关于郭峰代表提出的“明确各地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投资等措施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建议,现将相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现行建筑垃圾相关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为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我省税务系统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落细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政策:一是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利用废渣(含建筑垃圾)自产的再生骨料、道路材料、砌块、墙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或50%政策。二是再生资源回收简易计税政策。根据40号公告,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二、对代表建议的办理意见
  对于郭峰代表所提的将“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无机混合料、再生沥青混凝土等再生材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垃圾回收与利用企业可以对照前述规范性文件规定,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并按规定享受相应退税减税优惠。
  下一步,省税务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落实好服务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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