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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科规[2026]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海关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26-5-22
实施时间: 2026-6-1
失效时间: 2030-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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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5月19日

  上海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核定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税务局,负责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以下统称“享惠主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市级、区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二)根据国办发〔2000〕38号文件,本市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市级、区级科研院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本市或区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信息与战略研究;
  (三)单位名称、主要职责或业务范围中具备明确的科研标识;
  (四)单位内设机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等具备开展科技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满足本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基本条件,并纳入本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六条 名单核定采取全年受理的方式。申报主体应当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含单位概况及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现有条件和人才队伍情况);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三)转制为企业的批复等其他佐证材料。
  申报主体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税务局,核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市级、区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市科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税务局,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市科委将核定通过的名单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相关主体。
  第八条 享惠主体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科委。市科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主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市科委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并通知相关主体。
  第九条 国家有关部门对享惠主体条件有其他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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