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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2026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26]712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6-5-22
实施时间: 2026-5-22
法规类型: 债券及衍生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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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加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风险管控,保障业务平稳运行,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协议回购业务规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使用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为AAA级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开展协议回购交易的,本所采取下列鼓励支持措施:
  (一)公布质押券回购出资人名单。本所遵循公开、透明、自愿的原则,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向市场公布愿意接受特定品种债券质押的协议回购出资人名单,支持协议回购融资人主动与出资人对接和协商。
  (二)鼓励开展标准期限的回购交易。本所鼓励开展期限为1天、7天、14天、21天、30天、90天、180天、270天、365天的标准期限协议回购业务,改善资金配置效率。
  (三)适当提高回购交易折算比例。协议回购正回购方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及其管理的公募产品的,交易双方可以协商适当提高质押券的折算比例。折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0%,可以参考本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折扣率标准。
  二、存量的协议回购交易不符合本指引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投资者应当自本指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整,参与机构应当落实管理责任。
  三、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深证上〔2022〕1208号)同时废止。
  请各市场参与人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2026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5月22日
相关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2026年修订).pdf    
2.《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控制》修订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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