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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开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26]56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6-5-22
实施时间: 2026-5-22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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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管理,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风险管理》等业务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协议回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协议回购业务规定条件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使用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债项评级为AAA级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开展协议回购交易的,可以适用以下机制:
  (一)质押券回购出资人名单披露和使用。本所遵循公开、透明、自愿的原则,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组织披露愿意接受特定品种债券质押的协议回购出资人名单,支持协议回购融资人主动对接和协商。
  (二)回购期限标准化。本所鼓励开展期限为1天、7天、14天、21天、30天、90天、180天、270天、365天的标准期限协议回购业务,改善资金配置效率。
  (三)折算比例适当提高。协议回购正回购方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及其管理的公募产品的,交易双方可以协商适当提高质押券的折算比例。折算比例可以参考本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折扣率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
  二、投资者使用前条规定证券以外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开展回购交易的,应当充分评估交易对手方信用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产品资质、质押券资质,自主协商决定折算比例、回购利率、回购期限等交易要素。
  三、投资者使用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开展回购融资交易的,单只质押券协议回购质押总面值不得超过该券已发行未偿还总量的30%。上述指标按照单一证券账户核算。
  非因主观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要求的,投资者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尽快调整至符合规定。
  四、投资者不得以自身或者关联主体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担保品开展协议回购融资交易。
  资产管理产品开展回购融资交易,产品委托人、管理人与质押券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交易对手方披露。
  五、已经发生违约或经披露其还本付息存在重大风险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不得用于协商成交申报、质押券换券(换入)申报。回购交易存续期内,质押券发生前述情形的,交易双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业务风险。
  六、协议回购双方利率报价应当具备合理性,回购利率高于5%的,应当在交易申报中备注偏离原因并说明合理性。
  七、协议回购发生违约时,回购双方对质押券处置达成一致的,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对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若涉及场外资金结算,应当按本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八、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协议回购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主协议等文件,不得从事欺诈、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以及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九、投资者应当建立健全协议回购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全流程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并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科学制定投资决策,合理审慎管理协议回购业务规模,自行承担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对其经纪客户协议回购交易的基本情况以及杠杆率、集中度等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有效防范控制风险。
  十、本所对协议回购交易、违约情况等进行监控,对协议回购交易实施风险监测和评估。
  协议回购双方在协议回购交易中发生违约等风险事件的,本所有权将有关协议回购违约情况,向全部参与机构通报,提示相关风险。
  十一、业务参与主体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通知或者本所其他规定的,本所将依规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十二、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投资者的协议回购存量业务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要求的,应当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尽快调整至符合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他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落实管理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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