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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藏市监规[2019]54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9-8-5
实施时间: 2019-9-5
失效时间: 2020-9-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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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市场监管局、拉萨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和移出工作,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规范化管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要求,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在加强企业监管中的信用约束作用,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按照“一审一核”程序开展管理,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开展相关核查工作。企业发生迁移的,由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相关管理工作。
  (三)适用范围:西藏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适用本指导意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管理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
  (一)列入情形
  第一类情形: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第二类情形: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第三类情形: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四类情形: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列入时限
  1.属于第一类情形的,在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综合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未年报企业名单,登记机关自年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确认名单无误后,通过系统导出数据的方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并采取“一次审批、成批列入、名单附后”的方式,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系统自动生成《经营异常名录审核表》和《列入异常名录决定书》。
  2.属于第二类情形的,自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作出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3.属于第三、四类情形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三)列入程序
  除第一类情形由“西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批量列入外,其他情形应按照以下程序列入:
  1.核查。根据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发现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情形的,由核查人员依情形对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材料。
  2.初审。初审人员对核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列入条件的,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菜单栏,勾选列入原因,并填写核查情况,签署“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初审意见,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提交核准人员复核。
  3.复核。核准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后,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菜单栏进行复核。同意列入的,签署“同意列入”的复核决定,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不同意列入的,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退回初审人员。
  4.公示。作出列入决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企业同时存在多项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满足列入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分别做出列入决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再出现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程序进行处理。
  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
  (一)企业申请条件
  1.因第一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逐年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可提出移出申请;
  2.因第二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履行公示义务后,可提出移出申请;
  3.因第三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其更正公示信息后,可提出移出申请;
  4.因第四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其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可提出移出申请。
  (二)企业申请材料
  1.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见附件1);
  凡我区各级市场监管机关登记的企业因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的,均要按照规范的流程,在约定时间和指定场所进行约谈。约谈对象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事、总经理等管理人员。
  (三)移出时限
  1.企业因第一、二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申请移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2.企业因第三、四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申请移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并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四)移出程序
  1.受理。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当受理,发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和《行政约谈通知书》(见附件3);不符合移出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约谈。约谈主要内容包括:通报被约谈对象所在企业被列异有关情况及后果严重性危害性,督促、指导和帮助企业查找自身诚信建设方面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并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开展诚信守法教育,组织被约谈对象学习《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诚信守法经营知识;进行诚信守法经营常识测试;引导督促企业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组织被约谈对象代表企业签订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具体实施人员将认真细致详实记录约谈(见附件4),如实反映约谈过程、内容,约谈结束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被约谈人、记录人分别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存档。
  3.核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由核查人员依情形开展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受理人员根据核查情况,符合移出条件的,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菜单栏,选择移出原因,并根据移出原因填写申请移出的理由,打印《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签署“经审查,该企业符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条件,请予复审核准”的受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提交核准人员复核。
  4.复核。核准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后,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菜单栏进行复核。同意移出的,签署“同意移出”的复核决定,打印《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需退回修改的,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退回受理人员;不同意移出的,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退回受理人员,同时发放《不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通知书》(见附件6)。
  5.公示。作出移出决定的,通过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企业有两种以上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需每种情形分别作出列出决定。
  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核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或非实地核查。
  (一)对第一类情形的核查
  1.作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核查相关情况,符合列入条件的,统一作出列入决定,以登记机关的名义成批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2.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核查人员查看企业提交逐年补报年报内容,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进行检查。发现由其他列异情形或者未按时公示即时信息的,应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二)对第二类情形的核查
  1.作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核查人员应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对责令期限内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形成以下核查材料:《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见附件7)、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信息的网页截图。
  2.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核查人员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对企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核查。
  采取实地核查的,核查材料还应包括《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见附件8)、《企业公示信息检查通知书》(见附件9)、现场检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三)对第三类情形的核查
  1.作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核查人员应对企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视为符合第三类情形:
  根据被检查企业公示信息的属性,将检查信息分为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
  一般检查信息包括: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企业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相关信息。检查此项信息时,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对属于明显笔误的,或认为企业解释合理正当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重点检查信息包括: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出资额、资产财务、即时公示信息等相关信息。检查上述信息时,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核查结束后根据需要应形成以下检查材料: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单;即时信息公示信息单;根据检查要求,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核查人员查看更正公示信息应进行核查。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的要求,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抽查暂行管理办法》可以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采取实地核查的,核查材料还应包括《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公示信息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四)对第四类情形的核查
  1.作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核查人员对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下列情况的,视为符合第四类情形:
  (1)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不存在该企业的;
  (2)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该企业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核查结束后根据需要应形成以下核查材料:不再登记场所的相关证明文件;采取实地核查的,核查材料还应包括《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公示信息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确认无法联系的,邮寄退回的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核查人员对企业原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或变更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以下核查材料:《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公示信息检查通知书》,住所变更或重新取得联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先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手续,再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五、异议处理
  (一)企业申请条件
  企业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见附件10)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异议处理程序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能证明列入有误的,不予受理,制作、发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1),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能够证明列入有误的,应当受理,制作、发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受理后,核查人员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形成相关核查材料;受理人员根据核实结果,制作、发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见附件13),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修改或删除经营异常记录。
  发现列入事由错误的,按照以下程序修改:
  1.初审。初审人员根据相关材料,审查发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错误的,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入“经营异常记录修改”菜单栏,修改列入事由,签署“该企业列入事由错误,拟进行修改”的受理意见,制作、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并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提交核准人员复核。
  2.复核。核准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后,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入“经营异常记录修改”菜单栏,进行复核。同意修改的,选择“审核通过”,制作、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见附件14),签署“同意修改”的复核决定,同时重新补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不同意修改的,选择“审核不通过”,并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签署“该企业列入事由不存在错误,不同意修改”的复核决定,同时制作、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驳回决定书》(见附件15)。
  3.公示。审核通过后,通过公示系统(西藏)予以公示。
  发现不应当被列入的,按照以下程序删除:
  1.初审。初审人员根据核查材料及相关材料,制作、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填写核查情况,如:签署“核查有误,拟删除”等的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核准人员复核。
  2.复核。核准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后,同意删除的,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入“经营异常记录删除”菜单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删除原因,删除列入经营异常记录,并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删除”的复核决定。
  六、自行纠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核查,主动发现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入“经营异常记录修改”或“经营异常记录删除”菜单栏,修改或删除经营异常记录,具体操作参照“异议处理”程序办理。
  七、档案管理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单独组成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专卷,并进行扫描、装卷、归档,统一存放。其中,列入、移出审核表等不对外公开查询,涉及企业财务数据信息,未经该企业同意,不对外公开查询。
  八、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
  1.企业信用承诺书
  2.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受理通知书
  3.行政约谈通知书
  4.行政约谈纪记录
  5.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不予受理通知书
  6.不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通知书
  7.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
  8.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
  9.企业公示信息检查通知书
  10.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
  11.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1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受理通知书
  1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
  1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
  15.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驳回决定书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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