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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12366热点速递]近期关于综合类业务常见问题热点答疑[十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17
实施时间: 2026-4-17
法规类型: 印花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4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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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印花税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青海省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对我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产生的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对自然人纳税人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产生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
  二、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书立应税凭证产生的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
  三、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开具发票需要提供哪些开票信息?
 
  答: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未对电话号码形式进行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申报“六税两费”时,如何在新电子税局填报有关减免税信息?
 
  答:在申报“六税两费”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有关申报表单中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申报减免具体操作: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符合减征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填表式申报模式下,在“附列资料五”选择“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以及“适用减征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带出减免性质代码和减免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在填表式申报模式下,在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系统会自动带出对应的“六税两费”减征比例且无法修改。
  2.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选择“确认式申报”的,提交后卡片页面右下角“普惠减免”打勾即可享受减免;
  选择“填表式申报”的,在申报表抬头下方选择“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以及“减征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在“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中”带出减免性质代码和减免税款进行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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