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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我省资源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税[2017]20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7-12-27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资源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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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现稳中求进的目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及省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17〕102号)精神,现将资源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对利用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40%;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二、低品位矿、废石、尾矿由省级国土部门负责认定;废渣、废水、废气认定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
  三、优惠政策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
  四、减免税收的具体操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相关程序办理。已缴税款不再退还。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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