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停用省管发票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6]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3
实施时间: 2026-4-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0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全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全省将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及浙江省内各市局监制的发票(以下简称“省管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4月30日起,全省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省管发票相关票种领用申请和印制计划,全面停止省管发票供应。
  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全省纳税人不得再开具省管发票(含存量空白发票),此前已开具的发票效力不变。
  三、省管发票由数电发票统一替代。数电发票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浙江)或乐企平台开具。数电发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浙江)查验。
  四、全省纳税人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省管发票验旧、缴销,已开具的省管发票需作废红冲的,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则执行,红冲后如需开具的应使用数电发票重新开具。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6年4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