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金发[2025]3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0-13
实施时间: 2025-10-13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民政、人社、商务、文旅、卫健、体育部门,人民银行湖北省各分支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各监管分局、支局,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金〔2025〕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湖北省体育局
  2025年10月13日

  湖北省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金〔2025〕81号)要求,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推动降低服务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助力激发消费市场活力,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促进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分别安排,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贴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严格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政策内容
  第四条 支持范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可享受贴息政策。
  (一) 由21家全国性银行湖北省省级分支机构向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8类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其中,餐饮住宿、托育、家政、文化娱乐、体育领域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类别;旅游、健康领域对应《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和《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不带*的行业类别;养老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养老产业贷款统计标准。经营主体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湖北省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二)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公开发布之日(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贷款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
  (三)贷款资金合规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和提升服务供给能力。
  (四)政策到期后,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确定是否延长政策期限、扩大支持范围。
  第五条 贴息标准。对于经办银行向服务业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予以贴息,标准如下: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本金对经营主体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90%,省级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10%。
  (二)单户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最高可达100万元。相关贷款包括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用于提升服务供给能力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 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其他贴息政策;已享受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相关贴息政策的,此次贴息不得超出扣除已有贴息后的实际利率水平。
  第六条 贷款经办银行。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贴息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湖北省省级分支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等湖北省省级分支机构。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七条 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可向所在地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贷款用途说明等。
  第八条 审批发放。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批贷款申请,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经办银行应与符合贴息条件的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贴息享受条件、贷款资金用途、贷后管理要求等内容,对于2025年3月16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发放的贷款通过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予以明确。
  第九条 定期审核。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以下简称省行)按月汇总本地区符合贴息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发放情况,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增及累计贷款发放情况报省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省级行业管理部门重点审核经办银行省行报送的本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是否符合支持范围和贴息条件,按季汇总审核结果,于下季度首月15日前反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函送经办银行省行。
  第四章 贴息流程
  第十条 贴息资金需求申请。政策到期后,经办银行省行结合相关部门审核检查情况,及时汇总本地区符合贴息条件的已发放贷款,于2026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需求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包括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经营主体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结算申请。省财政厅收到经办银行省行贴息资金申请后,及时与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情况进行比对,确认本地区符合条件的贴息资金申请,于2026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贴息结算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省行拨付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对已付部分利息,及时向经营主体返还对应贴息资金;对未付部分利息,在向经营主体按期收息时扣除对应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于每月末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贴息资金流向情况。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清算。经办银行省行要根据已签订贷款合同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建立月度台账,列明经营主体名称及领域、贷款金额及利率、是否在合同中明确贴息要求、实际使用贴息金额等方面情况。经办银行省行于2027年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后附汇总台账,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省财政厅于2027年2月15日前汇总经办银行省行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贴息资金清算情况,做好与经办银行省行清算工作。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实行省政府统筹组织、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监督、省级财政部门保障贴息需求的“自审自贴”模式。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承担审贷主体责任,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从严审批、从快放款,并强化贷后管理,定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合规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和提升服务供给能力。
  第十六条 省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督,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湖北金融监管局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动态掌握贷款发放进度和贴息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确定贴息资金拨付频次与结算周期。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与省财政厅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同联动,共同推动政策有效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用于开展合规经营活动、提升服务供给能力、改善消费基础设施,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审核检查结果申领贴息资金,确保贴息资金合规用于向符合贴息条件的经营主体兑付,严禁经办银行和经营主体套取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有关方面发现贷款资金使用、贴息资金申领等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追回相关信贷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相关经营主体、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参考
  附件
  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参考
  为指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做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梳理相关领域支持行业范围如下,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借鉴。
  一、餐饮住宿领域。支持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及冷饮服务、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小吃服务等餐饮服务相关经营主体提升餐饮服务品质,强化食品安全保障,加强特色餐饮文化培育;支持旅馆服务、旅游饭店服务、民宿服务、露营地服务等住宿服务相关经营主体改善住宿服务环境,加强设备更新和基础设施升级,强化住宿服务与旅游、康养、研学等业态融合。
  二、健康领域。支持医疗卫生服务,健康事务、健康环境管理与科研技术服务,健康促进服务,健康保障与金融服务,药品及其他健康产品流通服务,医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健康用品、器材与智能设备制造,中药材种植、养殖和采集等相关经营主体提升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健康及相关产品、货物、服务的水平和能力,维护、改善和促进人民群众健康。
  三、养老领域。支持养老照护服务、老年医疗卫生服务、老年健康促进与社会参与、老年社会保障、养老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服务、养老金融服务、养老科技和智慧养老服务、养老公共服务、老年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老年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和租赁、养老设施建设等相关经营主体提升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养老及相关产品、货物、服务的水平和能力,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
  四、托育、家政领域。支持提供托育服务的经营主体新建、改扩建及日常运营,优化服务设施布局,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摄影扩印服务等居民服务相关经营主体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扩大家政服务供给,强化家政服务员技能培训,加强家政服务品牌建设。
  五、文化娱乐、旅游领域。支持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群众文体活动等文化艺术业,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休闲观光活动、彩票活动、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与经纪代理服务等娱乐业,城市公园管理、游览景区管理、旅行社及相关服务等旅游业相关经营主体,丰富文化娱乐和旅游活动供给,激发居民度假、出游、观光、娱乐休闲等各类文化娱乐和旅游活动消费潜力;支持铁路、公路、水上、航空旅客运输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观光游览航空服务、旅客票务代理等,支持客运火车站、客运港口、机场等交通服务基础设施提升交通运输品质,便利旅客出行。
  六、体育领域。支持体育竞赛组织、体育保障组织等体育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管理服务、健身休闲活动服务、体育中介代理、体育健康服务等体育服务相关经营主体增加体育消费场所,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加强体育赛事品牌建设,推动体育运动普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济政发[2015]16 2015/9/2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服务业、公路运输业及定额发票 京地税征[2001] 2000/12/31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 甬地税一[2009] 2009/2/17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 云南省财政厅国 2022/1/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 吉政办发[2012] 2012/7/5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琼税发[2022]99 2022/11/28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 黔府办发[2013] 2013/9/30
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注规[202 2025/9/15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州市服务业新业态发 穗府办[2014]7号 2014/2/20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各类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 20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