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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科发[2025]2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0-17
实施时间: 2025-10-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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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基础研究发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落实。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基础研究发展,根据《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活动。本操作指引所指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基础研究定义,参照《公告》规定执行。
  其中,出资方应为企业,接收方应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且出资方与接受方中一方或双方应在本市登记注册。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出资方和接收方可按规定享受以下政策:
  1.加计扣除。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基础研究出资合同的登记,进行合同信息确认与审核,将经确认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研究出资方、接收方等实施主体清单及金额交换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
  对于企业向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出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直接交换至市税务局。
  第五条 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并确保订立的协议或合同合法合规、权责清晰,符合《公告》要求。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出资方与接收方等合同主体信息、出资金额、基础研究类型、拟解决的基础研究问题、成果产出形式、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下同)等内容。本操作指引附件《基础研究出资合同(参考模板)》可作为示范文本供参考使用。企业未采用示范文本的,如协议或合同中未包含前款内容,应提交双方签署确认的补充说明或补充协议。
  出资方和接收方均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基础研究出资协议或合同、相关票据等。
  第六条 出资方在本市注册的,由出资方提出登记申请;出资方未在本市注册,接收方在本市注册的,由接收方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发布的基础研究合同登记通知开展登记申请工作,并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协议或合同、出资票据等相关材料。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通过初步审查、专家评审等流程,完成合同的审核登记工作。
  第七条 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成功的,纳统时企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据实填报基础研究投入相关数据。
  第八条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对虚构、伪造基础研究合同骗取加计扣除、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合同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条 本操作指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2025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参照本操作指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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