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51013-20251017]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0-20
实施时间: 2025-10-20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74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1.问:个人出租自有住房如何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因此自然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因此,个人出租住房,可以按4%税率减半征收房产税。
  2.问:个人转租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因此,个人转租房产不涉及缴纳房产税。
  3.问:企业新购置用于自用的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其中,“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4.问:深圳企业出租房产是否可以从租计征房产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二、《公告》所称的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在我市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认定标准发生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市住房建设局于每月16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将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提供给深圳市税务局,同时在市住房建设局官网(网址:http://zjj.sz.gov.cn/)和租赁平台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住房租赁企业名单根据每月15日前在租赁平台办理机构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确定,实行动态更新。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为基础,根据每月15日企业上传租赁平台的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对照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确定,实行动态更新。”
  5.问: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与劳务税热点问题[2025年7 2025/8/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12366远程咨 穗地税发[2007] 2007/6/26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咨询热点问题解答八十二 2024/7/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 粤国税发[2004] 2004/7/12
关于做好12366全国税务系统专用码号资源使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60 2008/6/19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所得税类[2025年2月热点问题] 2025/3/2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41202-2 2024/12/11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举办12366短信抽奖 2012/6/21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4月] 2025/4/28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5年第1期[上半 202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