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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宁波市政协十六届四次会议第166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6-4
实施时间: 2025-6-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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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研发活动和投入鉴证中心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建议》(第166号提案)收悉,由我局会同宁波市统计局、宁波市科技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各有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强化政策辅导、精细服务,不断提升研发费用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精准性,为坚定企业创新信心、加大研发投入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关于提案中提出的“存在问题”
  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加强研发加计扣除本身政策制度执行口径的规范,基层税务所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等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执行,确保税收征管的确定性。同时企业也应按照文件要求准确、合理归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
  二、关于提案中“构建研发活动和投入鉴证中心”的建议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异议项目的鉴定由科技部门负责,税务部门不承担研发项目鉴定的义务。
  税务部门将会同科技部门进一步加大精细辅导力度,充分听取纳税人的合理诉求,切实增强研发优惠政策的确定性和执行的统一性,不折不扣地抓好优惠政策的落地落实,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
  衷心感谢您的宝贵建议,诚挚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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