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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退票费铁路电子客票政策即问即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5-9-17
实施时间: 2025-9-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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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题描述:从12306购买火车票,因行程取消办理了退票。请问退票费对应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答复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国铁集团所属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以及地方铁路企业(统称铁路运输企业)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定系统办理境内旅客运输售票、退票、改签业务时,可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铁路运输企业办理退票业务开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具有抵扣功能,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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