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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市建[2024]160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1-20
实施时间: 2024-12-2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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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婺城区、金东区建设局、财政局,金华开发区建设更新部、财政金融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升城市生态品质,规范市区城市绿化补偿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2020〕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金华市区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情形。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应当向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公式为: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标准(元/平方米·日)=现行金华市区Ⅰ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40÷365)×2.0
  备注:1.每株行道树占地面积按1.5平方米*种植间距计算。临时占用已折算为绿地面积的立体绿化,按折算面积计算。
  2.基于植物具有生命和绿地的综合价值等因素进行考量,补偿系数取2。
  三、砍伐城市树木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批准。1.经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原地或者就近补植树木,并保证成活。2.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应按照规定向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树木绿化补偿费标准按照相应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的30%缴纳。
  四、其它
  (一)实行分级收费、专款专用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部门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资金按现行体制分级入库,全额上交同级国库,纳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情况和资料。
  (二)占用已建城市绿地的情况按照《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执行。
  (三)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后原相关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废止。
  附件 金华市区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表.pdf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0日

相关附件:
金华市区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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