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24]4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8-7
实施时间: 2024-8-7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见效,现就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规范申报享受
  (一)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按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向参保地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申请表》(附件1)、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办机构核实后,于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加盖经办机构公章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情况表》(附件2)。经办机构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3)申请当月重点群体人员在职状态。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申请。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按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追溯认定申请,并依法申请退税,追溯认定期限最长为3年(不含申请当年度)。
  政策不设集中申报期。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数据互认共享的方式,优化申报办理流程。
  二、完善协查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为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人力社保部门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APP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各级人力社保、农业农村、教育部门要配合同级税务部门建立人员身份协查机制。
  三、推进数据共享
  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书信息共享,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脱贫人口身份信息共享,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信息共享,为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享受和日常管理提供便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附:
  1.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申请表
  2.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情况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8月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财税[2024]8号 2024/1/1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辽财税[2019]14 2019/4/9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京财税[2001]75 2001/4/2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下 湘地税发[2004] 2004/3/19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 晋财法[2003]61 2003/11/12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2006/6/7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 津财规[2023]3号 2023/1/1
重庆市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和促进就业 渝地税发[2011] 2011/1/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 苏人社发[2023] 2023/9/8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 苏财税[2023]23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