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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档案局
发文时间: 2014-2-12
实施时间: 2014-2-1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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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2日馆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馆局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馆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馆局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挂职和临时借调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检查工作、指导业务、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馆局机关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馆局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馆局机关差旅费标准执行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的标准。
  第二章  出差审批管理
  第六条  馆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填写《馆局机关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将人员姓名、职级、拟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事由、出差目的地、预计出差时间、经办人等内容填写完整,根据出差人员的职级按程序报领导审批。各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分管馆局领导审批,副馆局长、正局级巡视员出差报馆局长审批。
  事项紧急、未能及时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应当事先口头请示并获得有关领导同意,在出差任务结束后尽快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  馆局机关同一部门工作人员3人及以上执行同一出差任务时,除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外,还须报分管馆局领导批准。
  第八条  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以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在《馆局机关出差审批单》上签字为准)擅自出差的,或擅自增加出差地点的,不得报销差旅费。
  馆局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档案部门检查工作、指导业务、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出差事项,需地方档案部门或其他单位接待的,须向接待单位提供公务活动公函,告知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公函按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公务活动公函样本(见附件2)拟写,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馆局领导审批签字后,送办公室盖章。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人员中管干部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含直属局副司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副馆局长出差乘坐飞机的,随行人员只允许乘坐经济舱;乘坐火车的,随行一人经馆局领导批准允许乘坐同等级火车坐席,随行人员超过一人的,其他随行人员只允许乘坐规定等级火车坐席。
  乘坐火车规定等级无票时,或因出差任务紧急,司局级以下工作人员经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以出差人员书面说明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为准),可选择乘坐高于规定等级1个等级的火车出差。
  其他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往返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馆局机关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当严格控制。经批准乘坐飞机出差的,应当购买打折机票;确定出差任务不会发生改变的,应当购买最低折扣机票。
  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或符合以下所列情况,处级人员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乘坐飞机;处级以下人员出差符合下列情况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乘坐飞机,其他情况须经分管财务馆局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1.到出差目的地飞行距离超过1500公里的,或连续乘坐火车超8小时的,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往返出差目的地不便捷的;2.到出差目的地若打折机票票价低于到相同出差目的地火车票票价,且火车等级符合规定的。
  行政财务司定期将铁路部门发布的列车时刻表转发各部门使用,北京与全国其他城市间飞行距离(见附件4),除北京之外的其他城市间飞行距离可通过航空公司查询。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馆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并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3)。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财政部发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部级人员及其他中管干部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按相应标准住单间或标准间。
  馆局机关出差人员参加会议或培训,应当按会议或培训举办方安排的房间住宿,不得硬性要求按出差住宿费标准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馆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应当选择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宾馆住宿。执行同一出差任务,出差地点跨省的,应当分别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安排住宿,均不得超住宿费限额标准。
  出差人员应当注意选择满足住宿费限额标准条件的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不同级别的人员一同出差的,所选择宾馆的标准间或单间只有一个标准的,应当在低级别人员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安排住宿,任何一名出差人员不得超住宿费标准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馆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并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车站或机场的专线客车、地铁快轨或出租汽车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馆局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会议或培训通知、刷卡凭证等,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去往多个城市出差的,应当在住宿费发票上注明市、县名称及住宿天数。同一出差任务、同一部门的出差人员应当统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统一办理报销差旅费;分别报领导审批的不予报销差旅费。差旅费支出费用合计达1万元(含)以上的,除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外,还应当报分管财务馆局领导签批。
  住宿费、机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火车票费用可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九条  馆局机关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出差审批单,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的人员、地点、事项,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馆局领导书面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因绕道增加差旅费财政支出。绕道和非公务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应当在审批单上注明省亲办事的起止日期和地点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  馆局及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二)馆局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的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和差旅费支出负责;
  (三)出差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事前报批手续,提供完整齐全的报销凭据,在出差事项结束15日内及时报销,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行政财务司应当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加强对馆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每季度将差旅费预算执行情况报馆局领导,报告的内容包括每季度各部门差旅费支出总额、出差人员名单、出差事由、地点、乘坐交通工具及交通费用等。
  (五)馆局机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馆局机关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馆局相关部门和出差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馆局所属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馆局行政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馆局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22日馆局务会议通过的《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馆局机关出差审批单
  2.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公务活动公函样本
  3.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4.北京与全国其他城市间飞行距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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