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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预算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监[2025]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1-8
实施时间: 2025-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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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持续巩固“预算绩效评价质量提升行动”成效,压实资金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支出责任,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就做好2024年度省级预算绩效自评(以下简称自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评范围
  纳入2024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部门整体支出、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以及年度执行中增加的预算项目支出。
  二、自评内容和方式
  省直各预算部门要组织本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和所属预算单位,评价全部省级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的实现和预算执行情况,即收集并分析资金执行情况等绩效信息,对截至2024年末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部门整体支出和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等相关内容,并形成自评报告。具体填报内容为:
  1.“资金情况”填报内容。对照系统自动生成年初预算数据实填报“全年预算”(调整后预算数)和“全年执行”,并根据填报执行数后生成的执行率和固定分值,计算并填报“得分”。
  2.“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填报内容。对照系统自动生成指标名称、指标性质、指标方向、年度指标值、计量单位等相关数据,据实填报“实际完成值”,并对应计算填报“得分”。对于指标分值未得满分的指标,要在该指标对应“偏差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解释说明扣分原因和提出改进管理的相关措施。
  3.“自评报告”需填报的内容。填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关情况,系统根据预算安排、绩效目标以及按上述要求填报的各项内容,自动生成包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情况及分析、改进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的自评报告文档,预算单位需在文档中填写“绩效自评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等内容,形成完整的自评报告,并将报告作为附件上传至下方“文件管理”单元。
  三、填报时间
  省直部门应组织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和所属预算单位按时完成绩效自评信息的填报审核工作,于2025年2月20日前将自评信息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提报省财政厅,2月21日后系统将进行锁定,不接受补报。
  对于逾期未报送自评结果的部门(单位)视同未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将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省级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果应用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纳入后续预算绩效评价结果重点抽查复核范围,并进行通报、约谈和调减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等。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开展省级部门整体支出、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是巩固“预算绩效评价质量提升行动”成效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压实责任,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2024年度项目绩效自评工作顺利开展。省财政厅监督评价局做好牵头组织和指导协调工作,各资金管理处室要按要求做好分管部门的自评组织和督促指导工作,形成合力推进工作开展。
  (二)注重质量。省直各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填报质量。我厅在对2023年度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抽查复核工作中,发现部分省直部门和所属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填报不完整,指标完成情况与实际不符,对于失分的指标未作原因分析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等问题,各部门要注意规范操作,严格审核,确保自评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我厅将持续加大对绩效自评结果审核力度,选取绩效评价结果填报质量不高的省直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抽查复核工作,适时结合重点评价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抽查重点由完整性、规范性向真实性、科学性转移,对于发现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部门和项目,按照《结果应用办法》有关规定,压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三)加强应用。省直各部门和所属单位要加强自评结果的汇总整理,深入分析评价结果不客观、不科学和未实现绩效目标的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做好自评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通过绩效评价,以设置精准、科学、合理、务实的预算绩效目标为重点,完善以后年度绩效目标设定,提升绩效目标操作性和可考评。要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我厅将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对于自评结果80分以下或抽查复核后与实际相差较大的,按照《结果应用办法》,核减以后年度部门或项目预算。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自评结果公开工作。
  省财政厅监督评价局联系人:刘月,联系电话:0451-53636327,孙毓,联系电话:0451-53667255;
  预算一体化系统技术人员联系电话:0451-53642439。
  附件:预算一体化绩效自评操作说明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月8日

相关附件:
黑财监〔2025〕1号附件:绩效自评流程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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