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 > 其他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5-7-8
实施时间: 2025-7-8
法规类型: 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7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问: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频繁买卖标准仓单(即由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以从其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取利润、不涉及标准仓单对应商品实物提取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第八条并参考其应用指南,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不含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企业应当将其视同金融工具,适用22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22号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24号 2012/12/27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涉及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 沪财会[1999]41 1999/5/7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3]80 1993/12/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 沪财会[1999]20 1999/2/13
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实线运行”后政策性经营业务会计处 财会字[1995]69 1995/11/28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办会[2012]19 2012/5/25
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22 1995/7/5
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财会字[1995]21 1995/6/28
关于征求《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财办会[2015]12 2015/5/29
关于印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民 财会[2004]8号 2004/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