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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3]13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9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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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对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确定为3.3%.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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