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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用机动车辆有关文件失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税发[2019]15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12-24
实施时间: 2019-7-1
失效时间: 2019-7-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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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对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轮式农用机动车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6〕70号)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整治轮式农用机动车辆车辆购置税征管秩序的通知》(湘国税发〔2008〕69号),因与上位法不相适应,自2019年7月1日起自动失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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