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22]2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9-30
实施时间: 2022-10-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下称《公告》)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12号),现将本市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项目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项目清单》包括10项《公告》明确缓缴、本市涉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1项本市自主实行缓缴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文件规定,认真结合本部门有关收费征管实际做好缓缴政策的贯彻落实,自觉接受财政、价格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强完善各项配套管理工作,不因缓缴收费影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正常办事,有力确保政策全面落地见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项目清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
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项目清单.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粤发改价格函[2 2015/10/1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鲁政办字[2015] 2015/12/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5年江苏省行政事 苏财综[2016]26 2016/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 沪财预[2016]12 2016/8/1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 陕价证发[2010] 2011/1/1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6 2025/7/1
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 财综[2001]78号 2002/1/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减免养老服务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 闽价费[2014]44 2014/3/6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缴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9/6/1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2]25 201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