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且公告2022年第2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9-28
实施时间: 2022-10-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特此公告。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相关附件: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4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4]74 2014/7/22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 川财税[2021]14 2021/10/2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 沪财预[2016]12 2016/8/1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 湘价费[2009]16 2009/1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一批 桂财综[2015]1号 2015/2/1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价涉字[1988]27 1988/6/3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苏财综[2016]27 2016/3/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 辽政发[2000]4号 2000/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闽财综[2013]1号 201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