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22]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5-12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9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具体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二、商品储备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等凭证;
  (三)自用房产、土地用于承担储备任务的证明材料;
  (四)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
  (五)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三、商品储备企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5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执行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 署办税函[2021] 2021/4/29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 2020/5/8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二期] 2020/6/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 冀国税发[2004] 2004/2/17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黔地税发[2009] 2009/5/19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渝财税[2022]13 2022/7/13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 晋地税征发[200 2003/6/18
关于“十五五”期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 财关税[2026]24 2026/2/2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 鲁国税发[2004] 2004/2/10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商务厅山东 鲁财税[2022]10 202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