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规[2022]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4-25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享受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承担省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详见附件。名单内企业可享受《公告》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受市、县(区)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分别由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上述商品储备企业必须符合《公告》规定条件,即:接受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
  三、各地财税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据《公告》和上述办法确定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加强与商务、发改(粮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公告》要求做好免税申报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若名单中的商品储备企业不再承担相应的商品储备任务,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同级财税部门。
  附件:省级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5日

相关附件:
省级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 京国税函[2009] 2009/8/31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 冀税提案字[202 2024/4/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税收 甘地税发[2007] 2007/8/29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商品储备企业名单 豫财税政[2011] 2011/11/1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内财税[2021]3 0001/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 粤地税函[2009] 2009/1/2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兴勤[常州]电子有限公司享受“两个 苏国税函[2006] 2006/12/15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 青国税发[2009] 2009/3/18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承担商品 沪财发[2022]6号 2022/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 京财税[2006]14 20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