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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延续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时间: 2022-3-23
实施时间: 2022-3-23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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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延期的公告》(鲁财法〔2021〕6号),现将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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