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规[2022]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22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其他税费 印花税优惠政策 资源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政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宣传解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黑税函[2019]36 2019/2/15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 辽财税[2019]37 2019/1/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贯彻落 沪税发[2021]54 2021/6/22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 浙财综[2013]75 2013/8/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 厦财企[2016]68 2016/11/17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4]12 2014/10/16
杭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实施 杭商务[2022]14 2024/7/23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大众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加快 辽工商发[2015] 2015/6/1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工商局支持小微企业 沈工商发[2015] 2015/6/2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 琼府[2014]10号 20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