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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税[2021]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21-1-6
实施时间: 2021-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7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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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要求,现就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综合协调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省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起草发布公告;受理省民政厅报送的全省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并起草发布公告;向省民政厅传递省级有效期内非营利组织名单。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向同级民政部门传递省级有效期内非营利组织名单,并配合提出本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和取消名单的建议。
  (二)税务部门职责。省税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和取消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市县税务部门负责社会组织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税收管理工作,并配合提出本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和取消名单的建议。
  (三)民政部门职责。省民政厅负责核实省本级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出省级符合条件社会组织名单的初步意见。负责向省本级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宣传政策,并指导社会组织按照“2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完善该组织自身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负责省本级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对按照“27号公告”第七条、八条、九条规定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提出处理意见,并转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汇总市县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和取消名单建议;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和取消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地有关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等工作;负责提出本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和取消名单的建议。
  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级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在征求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建议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全省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建议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每年12月底之前发布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市县民政部门取消本地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在征求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意见后,及时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将及时发布省本级和市县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
  三、有关要求
  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对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相关工作。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黑财税〔2017〕6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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