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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6-28
实施时间: 2021-6-28
失效时间: 2021-6-3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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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公告如下:
  《关于新冠肺炎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第2号)、《关于鼓励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第4号)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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