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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综发[2020]9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0-11-30
实施时间: 2020-11-30
法规类型: 相关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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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标准相关管理办法和外汇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59。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30日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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