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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定额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7-8
实施时间: 2020-7-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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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部署要求,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黑龙江省税务局决定下调个体工商户定额。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核定月经营(所得)额统一下调90%。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下调定额工作,由黑龙江省税务局进行后台批量处理,纳税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官网或黑龙江税务手机APP查询定额信息。网址:https://etax.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
  三、纳税定额调整的其他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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