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延长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7-2
实施时间: 2020-7-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8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纾困,全面加快复工复业,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延长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我局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针对目前疫情尚未过去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延长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精神,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延长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即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条件、申请资料、税源维护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在杭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 杭政办函[2010] 2011/1/1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 1994/11/30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本级个体工商 衢州市国家税务 2014/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贵州省地方税务 2013/10/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结构 甬国税发[2012] 2012/6/29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0/3/1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 国家税务总局成 2018/11/1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 工商个字[2016] 2016/8/29
关于公开征求《个体工商户促进发展和规范登记管理规定[征 202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