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籍旅客乘坐航班回国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的公告
发文文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文时间: 2020-4-7
实施时间: 2020-4-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3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减少疫情跨境传播,从附件所列国家已购买回国机票的中国籍旅客需要提前填报防疫健康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2020年4月8日起,已购票旅客在登机前需要提前通过防疫健康码国际版微信小程序,逐日填报个人资料、健康状况、近期出行情况等信息。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为填报。
  二、2020年4月8日至4月22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乘坐航班的中国籍旅客,应于4月8日起连续逐日填报。过渡期后乘坐航班的,应于登机前第14天起连续逐日填报。
  三、未按上述要求填报的,将无法登机。旅客填报虚假信息,将导致行程受阻,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20年4月7日
  附件:
  意大利、美国、西班牙、德国、伊朗、法国、韩国、瑞士、英国、荷兰、奥地利、比利时、挪威、葡萄牙、瑞典、澳大利亚、巴西、土耳其、马来西亚、丹麦、加拿大、以色列、捷克、爱尔兰、菲律宾、泰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在疫情防控 2020/2/7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2020/2/1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 税总发[2020]14 2020/2/10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法发[2020]7号 2020/2/6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 财办[2020]7号 2020/1/31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深 湘税发[2020]37 2020/3/26
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 国办发明电[202 2020/1/29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综发[2020]30 2020/2/18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 川办发[2020]10 2020/2/5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