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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资产[2020]25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0-2-14
实施时间: 2020-2-14
法规类型: 北京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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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
  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日益规范,资产评估事项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凸显。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资产评估的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资产处置,包括报废处理、转让、置换、拍卖;
  2.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4.所办企业的合并、分立、清算;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所办企业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6.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所办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进行出租的,出租价格需进行评估;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二)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收购非国有资产;
  2.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三)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3.国家对资产评估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资产评估的委托主体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办企业)发生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内容如下:(1)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资产处置的评估事项,原则上由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资产评估工作;(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北交所以公开挂牌方式征集承租人的,原则上由市财政局委托北交所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3)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需评估事项,由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进行;(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由出资单位或企业委托进行。
  评估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单位负担。
  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备案及流程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市财政局进行核准:
  (1)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评估项目的资产账面价值、净资产账面价值、资产评估总额或净资产评估价值中,任一项超过5000万元(含)。
  2.其他资产评估事项实行备案制,报市财政局进行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办企业)完成资产评估事项后,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或备案的申请,市财政局经审核后,对需要进行核准的评估事项下发核准文件,对需要备案的项目在评估项目备案表上盖章后返回单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所办企业)在提交核准备案申请时,应包括以下材料:核准备案申请、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的原件、评估报告的电子版。需要备案的项目提交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格式见附件,可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
  2.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各单位须对评估项目指定专门联系人,对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及时反馈、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评估报告送市财政局(或指定机构),避免延误。
  3.财政部门对单位违反规定,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暂停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审批事项一年。
  4.各区财政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好本区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4日
  (联系人:马军利;联系电话:55591992)

相关附件: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doc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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