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19]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9-6-17
实施时间: 2019-6-17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8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有关贯彻落实工作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实施以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必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二、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的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三、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减负政策有效落地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有关 沪发改价调[202 2022/4/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16年省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 闽价通告[2016] 2016/2/23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2024/7/9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浙财综[2014]55 2014/9/25
河北省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3.10] 2026/3/10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4年我市 深财资[2024]20 2024/6/25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 鲁财综[2011]18 2012/1/1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 辽价发[2010]11 2010/11/30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 2010/2/4
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 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