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事宜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9-1-4
实施时间: 2019-1-4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近期我局收到众多财会人员及网友反馈,收到署名为“北京市财政局”的短信,短信内容为关注某微信公众号,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经核实该短信及公众号均与我局无关,且涉嫌欺诈,现就相关事宜解释如下。
  一、2017年11月全国人大修订《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行业必须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要求。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文件,第三点第一条: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三、2019年我局将面向在北京市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并升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相关采集工作及继续教育工作安排,请随时关注我局官方公开渠道通知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1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吉林省2025年注册会计师 吉注协[2025]12 2025/4/10
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甬财政会[2007] 2007/8/1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省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鲁财会培[2011] 2011/5/11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 京会协[2024]18 2024/10/15
关于印发《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2021年继续教育工作要点》 2021/4/13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 豫人社函[2024] 2024/8/20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放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继续 京会协[2011]82 2011/7/7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5年度行业继续教育工作 豫会协函[2025] 2025/9/30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 豫会协[2010]23 2010/4/19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申请2024年 京会协[2024]52 20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