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办发[2018]17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5-15
实施时间: 2018-5-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78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努力做到职住平衡,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借鉴其他城市成熟经验,现就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上述区域户籍(其中户籍迁入上述区域未满24个月的,应在上述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上述区域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在我市其他区(市)县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四、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
  五、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外商投资房地产行业税务审计 苏国税发[2005] 2005/12/2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 青国税发[2009] 2009/4/2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 大地税函[2009] 2008/1/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6]45号 2016/5/29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1/7/8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黔地税发[2006] 2006/6/28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4] 2004/1/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 云地税发[2005] 2005/6/1
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 税总函[2017]51 2017/12/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 湘地税函[2008] 2008/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