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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资法规[2015]5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4-1
实施时间: 2015-4-1
法规类型: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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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所出资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清单的通知》(闽国资法规[2015]26号)和《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闽国资法规[2014]57号),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资委
  2015年4月1日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2015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所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促进所出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的全资、控股企业(下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改革发展和社会安定,或者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涉外经济纠纷。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权责明晰的企业法律纠纷应对工作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负总责。分管企业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及时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对可能引发企业法律风险的事项进行评估,研究制订应对、防范、补救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岗位的工作责任。
  第五条 企业对其历史存续的重大法律纠纷积案,应当制定有效规避与化解法律风险的实施方案,并采取积极妥善处理措施防范风险。
  第六条 企业应当为办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法律事务机构、法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专项经费支持,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报告制度。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发生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仲裁或者诉讼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材料报告省国资委。
  所出资企业的全资、控股企业发生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出资级次逐级上报,具体办法由所出资企业制定。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报告省国资委的书面材料应详细叙述案件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等。
  第十条 省国资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予以协调: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未作规定或者规定尚不明确的;
  (二)受到不正当的干预、干扰,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影响社会安定、职工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
  (四)在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的;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六)省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需要省国资委协调的事项,上报的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当事人各方、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二)案件发生后,涉案企业及各出资级次企业由下至上对该宗纠纷事项的应对处理、报告管理和组织协调的情况,包括已经采取和即将采取的补救措施、防控措施以及组织落实情况;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需要省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上报材料的案情表述应当客观、完整、清晰。案情预计后果分析及案件所涉及的证据链,应当如实、完整,不存在关键情节遗漏情形。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协调,应当坚持依法履职、合法维权、减轻损失、服务企业的原则。
  所出资企业及涉案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在省国资委的指导下认真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负责落实协调过程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案件协调成果的落实与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应当对妥善处理和积极化解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未及时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导致未能及时应对或者处理不当,由省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管理规程。实施细则或操作管理规程应当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并抄送省国资委。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闽国资法规[2010]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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