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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1-3
实施时间: 2014-11-3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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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各相关部门,各监管企业,西安产权交易中心,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有关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物资产转让的要求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方)转让所属实物资产单宗原值50万元(含)或批次原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行为,必须上报市国资委或各区县、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同意后,在西安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场交易。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所属实物资产单宗原值50万元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以下的行为,由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内部程序审批,在西安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场交易,并在交易完成后报市国资委或各区县、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三)各单位不得将实物资产分拆或分批次转让以规避审批,严禁场外交易。对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和交易的一律视为无效行为。
  (四)对企业在实物资产转让中申报的不良资产损失涉及核减权益的,需上报市国资委或各区县、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按规定予以核销。实物资产交由西安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处置、催收。
  (五)实物资产转让涉及上市公司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各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实物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对实物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企业处置报废资产按照以上要求进行。
  二、实物资产转让的程序
  (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可行性研究,履行实物资产处置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进行资产评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要求,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市国资委或各区县、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作为确定实物资产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对由企业按权限审批的实物资产转让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为备案事项。
  (三)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制定转让方案。实物资产转让原则上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转让标的物必须产权明晰,对产权关系较复杂的应提供法律意见书。
  (四)进场交易。由西安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物资产实际,按照受理交易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程序完成实物资产转让工作。
  三、实物资产转让的监督检查
  (一)市国资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实物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实物资产转让行为;对西安产权交易中心有关实物资产转让的制度建立、系统建设、流程设计、交易行为、重大问题报告以及信息披露等实施指导和监督。
  (二)市国资委在监督检查中对涉及实物资产转让中不按规定进场交易、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各区县、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和西安产权交易中心每年12月底前应将本年度实物资产转让情况和数据上报市国资委。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2006年6月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报废、闲置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市国资发[2006]90号)文件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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