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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资委关于贯彻执行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资[2018]26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山西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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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相关省属国有企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国资委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资委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我省贯彻执行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相关财务处理规定的传达和贯彻执行工作,积极指导钢铁煤炭等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关财务处理,防止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二、国有钢铁煤炭企业依法在向财政、国资委等部门报送2017年度财务决算时,应同时附送企业2017年及以前年度根据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开展去产能工作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情况及依据“通知”精神的财务追溯调整情况(未调整的,也应说明情况)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去产能工作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损失财务处理。
  三、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承接国有企业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省内各级国有钢铁煤炭企业2017年度财务决算时,要对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及资产负债表日后相关变动事项予以关注,重点审计企业相关财务处理是否合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恰当。
  附件:财政部国资委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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