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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存量企业换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1-17
实施时间: 2017-11-17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4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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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要求,未换取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以下简称存量企业),要在2017年底前到市场监管部门换取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
  存量企业换取新的营业执照上加载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为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原纳税人识别号在2017年底前可过渡使用。自2018年1月1日起,原纳税人识别号不再有效。
  首先存量企业要换取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次确认国税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加载了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市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动提示更新);最后存量企业可以在网上办税系统、网上申报系统、机打发票系统等涉税系统企业端的原纳税人识别号自动更新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更新操作详见市局门户网站-纳税人学堂-换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系统操作指南)。
  在国税机关已申领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存量企业,需携带全部税控专用设备到国税机关办理税控设备的升级更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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