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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6]2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5-11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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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现就做好减免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对企业免征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农村地区(县城及县城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孤儿院、敬(养)老院使用的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费用降为零。
  (二)全区眼镜配置用计量器具检定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检定费。
  (三)玻璃温度计检定按检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不超过其售价的80%。
  (四)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单项检验测试收费降为原标准的90%。
  (五)射线检测中的γ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中的钢板、复合钢板、锻件,磁粉检测中的钢板、锻件,渗透检测中的面状工件,声发射检测,内窥镜检测收费降为原标准的90%。
  (六)广西支柱产业、重大建设大型企业等大型检验项目实施框架性服务合同化管理,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费用数额,通过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按价格的80%-90%收取。
  (七)检验单位提供价格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到现场工作收取的出机费按设备价格的2%降为1.5%。
  三、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各执收单位要在网站及收费场所主动公示减免收费的详细信息,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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