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建设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标[2016]6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6-4-15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64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建管局(处),
  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精神,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实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计价依据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的原则
  根据营改增税制改制的精神,按照“价税分离”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则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后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各项费用组成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我省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的相关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各市要做好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宣贯工作。
  2016年4月15日

相关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文).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 厦府[2015]218号 2015/8/17
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建办市[2019]20 2019/4/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北 京人社工发[201 2015/9/2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建筑业报验税务登记资料 大地税征便函[2 2011/4/1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 晋建标字[2019] 2019/4/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权限内建筑业企业和工程 豫建行规[2020] 2020/7/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 京人社工发[202 2025/3/5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 浙水建[2016]14 2016/5/11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 舟地税函[2007] 2007/6/13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15 20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