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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工[2016]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9-1
实施时间: 2016-10-1
失效时间: 2019-9-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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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烟台保监分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6年9月1日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精神,建立健全创新产品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切实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组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部门职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山东保监局负责。其中: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资金筹集、管理、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省科技厅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等工作;山东保监局牵头负责保险公司资格审定、条款费率报备管理、支持鼓励承保公司创新开发地方性保险产品等工作。
  第四条 支持原则。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原则,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分散风险。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扶持范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扶持方式。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三个险种先行试点开展保费补贴。
  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资金申报。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对企业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于次年2月底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报资金申请文件及详细申报资料。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报申请文件及详细申报资料。
  第八条 资金申请材料。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需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2.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复印件;
  3.加盖企业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保费支出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4.加盖承保财产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等。
  第九条 资料审查。省科技厅会同山东保监局、省财政厅共同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财政扶持企业名单,通过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本年度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额度,并逐级下达到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保险补偿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经省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省财政将对该单位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在两年内取消其申报省级所有专项资金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至五年内取消其申报省级所有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二条 保险业务监督。山东保监局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保费费率,加强科技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理赔效率,积极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三条 适用国家有关部门相关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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