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2016]34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1-13
实施时间: 2016-12-15
失效时间: 2021-12-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3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3日
  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
  为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强化生态控制线划定与管理,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生态控制线划定范围为:生态公益林地、基本农田、水系、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控制的区域。
  二、生态控制线划定程序: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应当征求市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划定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
  (四)生态控制线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三、生态控制线调整程序:
  生态控制线经划定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在保持总量不减的前提下,按照如下程序进行调整:
  (一)因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发展布局作出重大调整、行政区划调整,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调整需要调整生态控制线范围的,按原程序上报审批并公布。
  (二)因项目建设需要,对不涉及生态格局的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维护并公布。
  (三)规划编制或实施管理中因地形差异、用地勘界、产权范围界定等实际情况进行勘误微调生态控制线边界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进行调整维护并公布。
  生态控制线调整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控制线范围调整的,应征求各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调整后再进行生态控制线范围调整。
  四、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可建设下列项目:
  (一)公园、风景游览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
  (二)农业生产设施、观光农业、休闲农业设施;
  (三)必要的道路交通、市政管线等线性工程、水利设施及公用设施;
  (四)其他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建设项目。
  五、生态控制线内开展上述项目,不得损害、破坏生态环境,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生态控制线内开展本规定第四点第一、二款所述的项目建设,应符合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低强度、低密度、低容量的建设要求,并由项目所涉及的主管部门推送至“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生态控制线内开展必要的道路交通、市政管线等线性工程及水利设施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生态控制线内开展必要的公用设施建设,建设用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用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生态控制线内确需建设其他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项目,应当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经论证确实可行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生态控制线内既有建设用地根据其用地类型、审批情况,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别采取如下处理原则:
  (一)工业用地
  1.国有土地上经出让取得用地的合法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允许按土地合同建设或保留,其他按规定予以收回;
  2.国有土地上经划拨取得用地的合法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允许保留,不得扩建;其他按规定予以收回;
  3.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允许保留,不得扩建;其他按规定予以征收。
  4.属于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项目,按规定予以处置。
  (二)村庄建设用地
  1.按照村庄布局规划明确生态控制线内保留发展的村庄,应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边界,并可按照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开展相关建设活动。
  2.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内的村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搬迁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搬迁。
  (三)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其他已取得用地的合法建设项目,允许按土地合同建设,原则上不得扩建;属于违法建设和占地的项目,按规定予以处置。
  七、生态控制线内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控制线范围,由各自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管理,控制线重叠区域按最严格规定执行。其他林地、水系等的保护和利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八、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