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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资委[2016]1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4-11
实施时间: 2016-4-1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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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直大企业:
  近期,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房产、设备等资产出租工作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为严格制度,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进一步加强资产出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调查摸底。近期,各市直大企业要组织对已出租及可出租的房产、设备等资产情况进行一次梳理,查清底数,逐一建立台帐,完善档案。
  二是严格审核。各市直大企业要根据《监管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青国资委〔2008〕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组织对房产、设备等资产的出租方案、决策程序、出租合同、租金标准及租金收回等重要事项进行一次严格审核。
  三是认真整改。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各市直大企业要立即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善。对负有违规违纪责任人员要追究其责任。承租方欠缴租金的,要限期收回其所欠租金;承租方有违反合同、违规违法经营等行为的,要依法采取收回其承租权等措施,加以纠正。
  四是完善制度。各市直大企业要根据《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发现的问题和各企业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房产、设备等资产出租的管理规定,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五是强化监督。根据市政府国资委《推动市直大企业发展改革60条意见(试行)》(青国资委〔2013〕44号)精神,资产出租事项属生产经营行为,可不再向国资委进行事先备案。各市直大企业要采取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等办法,加强对所属企业资产出租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和监督机构将对这项工作定期开展检查、抽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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