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教育发展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财教[2016]139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0-19
实施时间: 2016-10-19
失效时间: 2019-10-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39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成都市市级教育发展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教育局
  2016年10月19日
  附件
  成都市市级教育发展综合奖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整合和规范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奖励和支持区(市)县在试验区建设,教育现代化、国际化和均衡化等方面的探索和发展,加强市级教育发展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5]143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市级教育发展综合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进一步奖励和支持区(市)县在试验区建设,教育现代化、国际化和均衡化等方面的探索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方式)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分配,并会同市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并坚持以下原则:科学分配,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促进发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预算安排) 市级财政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和当年财力情况,将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资金分配)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根据区(市)县上年基础因素和管理因素分配资金。区(市)县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教育发展综合奖补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一)基础因素。各区(市)县上一年名校集团、高中教育质量、国际化窗口学校等工作的考评结果,以及中小学网班建设、中小学科普教育活动、体育场馆免费开放情况等。
  (二)管理因素。各区(市)县对教育发展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支出绩效情况等。
  第七条(预算下达) 根据相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市教育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特殊情况除外)按照因素分配法提出下一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函[2015]143号)规定程序办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程序将专项资金预算提前下达到区(市)县。
  第八条(预算执行) 加快预算执行。区(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等相关规定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学校(单位)。项目学校(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同时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结余管理) 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中央、省、市对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 资金奖补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十条(奖补对象) 专项资金的奖补对象为区(市)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教育科研机构及相关教育工作者。
  第十一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各类学校及教育科研机构教育课题研究;
  (二)各类学校名校集团建设;
  (三)中小学免费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
  (四)农村中小学网班、国际化窗口学校建设、中小学科普教育、教师素质提升等。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策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教育预算,组织预算编制;负责会同教育部门及时下达预算,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教育部门确认相关基础资料;按预算管理要求及时下达预算、拨付专项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三条(教育部门)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市)县有关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关测算基础数据及分配方案;依法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有关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负责指导辖区内学校(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单位) 学校(单位)按要求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承担责任;负责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监督及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项目实施不符合立项要求或评价结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责令其整改,视情况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决定。区(市)县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监管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取消对该区(市)县下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