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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办发明电[2016]17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31
实施时间: 2016-1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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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力度,保障京津冀地区及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环大气〔2016〕80号)以及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我市部分行业工业企业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全市火电、钢铁、水泥、铸造、砖瓦窑和玻璃行业。
  二、实施时间
  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
  三、具体措施
  (一)停产。水泥、铸造、砖瓦窑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全部停产;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除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机组外,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
  (二)限产。钢铁行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
  (三)燃料调整。玻璃行业生产燃料全部更换为天然气、集中供应的煤制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要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按照工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规定,及时确定本辖区季节性停产、燃料调整工业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并负责组织实施。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单位)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联动调控合力,确保圆满完成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调控期间的环境监管工作,及时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强化“三同时”验收,杜绝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现场检查监测,全市“高架源”企业需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并实现四级联网,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16年底前,全市火电、钢铁、水泥行业要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证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对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
  (三)落实督查考核。季节性生产调控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逐家明确生产调控企业具体责任人,建立日常检查清单,强化督导考核,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同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和媒体参与,对发现不按要求落实调控措施的,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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