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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图书馆购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教[2015]4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5-9-1
失效时间: 2020-8-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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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图书馆购书经费使用管理,切实保证图书购置质量,更好满足读者借阅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图书馆购书经费是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市图书馆书刊购置及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购书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购置的印刷型图书、期刊、文献和电子图书、数据库等数字资源支出。
  (二)古籍文献保护相关支出。包括:
  1.古籍宣传、培训等活动经费;
  2.青岛地区古籍普查相关费用;
  3.古籍保护装具的制作费;
  4.古籍修复材料与设备购置费;
  5.古籍数字化设备的购置费等。
  (三)因图书量增加相应配置的书架、期刊架、报架、光盘柜、磁盘柜等相关设备的支出;因数据库等数字资源、书目数据增加相应配置的服务器、磁盘阵列等相关设备的支出。
  (四)因图书自助借还须增添的自助借还机、馆员工作站、防盗检测仪、RFID芯片等的支出。
  (五)整理图书时发生的加工整理支出。主要包括:书车、书立、书标、书标透明封、隐型磁条、条形码、专用热溶胶、检索标签、书刊装订经费、劳务费、纸张、墨盒、色带、打印机等支出。
  第四条 市图书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购书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购书经费。
  (一)专项用于购置图书的费用不得低于当年预算安排购书经费的80%;
  (二)因图书购置相应发生的书架等设备、图书加工整理支出及古籍文献保护等费用不得超过当年购书经费预算的20%;
  第五条 每年8月份,市图书馆向市文广新局提报次年购书经费预算,市文广新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并批复购书经费预算。
  第六条 市图书馆购书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我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图书馆应当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购置的图书及相应配备的设备及时登记入账,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 市图书馆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购书经费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应加强对图书购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青岛市财政局2007年6月20日印发的《青岛市图书馆购书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7〕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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