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16]2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3-28
实施时间: 2016-6-5
失效时间: 2018-6-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0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28日  
  山东省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鲁发〔2011〕22号)、《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负责管理。
  第五条 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大气、水体、土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与化学品、放射性废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
  (二)环保法规、规划、标准制定;
  (三)环境监测、监察和执法能力建设与系统运行保障;
  (四)自然保护区、农村地区、湖泊等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五)重要环保技术研究、项目示范与推广;
  (六)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及重点事项。
  第六条 下列项目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新建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城市绿化和环卫、城镇污水收集及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等。
  第七条 资金根据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性质,主要采取因素法、竞争性等方式分配,通过生态补偿、以奖代补、项目补助、财政补贴、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各有关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环保局要根据资金预算分配额度明确到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
  第十条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资金。对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4日。《山东省省级环保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4〕38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