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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引导国有投资公司落实“三个中心”建设任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资委[2016]1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3-22
实施时间: 2016-3-22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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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直国有投资公司: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东部沿海重要的创新中心、国内重要的区域性服务中心和国际先进的海洋发展中心(简称"三个中心")的总体部署,发挥市直国有投资公司在"三个中心"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和引导表率作用,鼓励引导国有投资公司围绕"三个中心"建设统筹开展工作,加快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对接,积极作为,加快推进"三个中心"建设
  市直国有投资公司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更强的责任感、紧迫感和担当意识,超前谋划,积极作为,主动对接全市"三个中心"建设的目标任务,健全工作机制,调整完善企业发展规划,整合内外部优势资源,加大重点项目投资建设力度,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大力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在"三个中心"建设中切实发挥主力军作用和引领表率作用。
  二、简政放权,优化流程,支持企业提高效率
  市政府国资委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工作流程,在投资决策、产权管理等方面赋予企业创新发展的充分权限,对市政府确定的由国有投资公司承担的"三个中心"建设重点项目,国资委原则上不再履行审批程序,重点做好服务协调等工作,支持企业提高效率。
  三、资源整合,资产划转,支持企业增强实力
  鼓励国有投资公司结合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停车工程、避灾工程等对城市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结合"三个中心"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国有投资公司开展海域、海岛、码头、岸线等资源开发利用。本着业务相近相关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划转至有关国有投资公司。通过资源整合和资产划转支持企业壮大实力,更好地推进"三个中心"建设。
  四、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支持企业"三创"
  鼓励国有投资公司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天使投资规模,按市场规则投资有发展前景的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创新、创业项目快速成长。加快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建设运营,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五、资本运作,兼并重组,支持企业开拓发展
  在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法律会计、检验检测、人力资源等知识性高端服务业领域,鼓励国有投资公司通过产业基金引导、兼并重组等方式积极运作,在短时间内培育壮大相关产业,建设辐射高地。
  鼓励国有投资公司参与设立科技专利池,围绕专利落地和产业化实施运作,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六、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先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实施"三个中心"重大项目建设
  对国有投资公司承担"三个中心"重大建设项目中遇到的资金问题,市政府国资委将通过返还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等方式,支持企业参与"三个中心"建设。
  七、发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导向作用,引导企业承担 "三个中心"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日常工作中,通过监督提示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三个中心"建设任务。
  经营业绩考核时,国有投资公司承担全市"三个中心"建设重点项目增加的成本费用支出,视情还原计算利润总额指标;对年度科技研发收入超过销售收入5%以上或同比增长部分,视同实现利润。对未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任务或未达到要求的,视情予以处罚。
  八、依法依规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企业增强活力和发展动力
  依法依规按程序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吸收非公有资本参与"三个中心"项目建设,实现股权多元化,扩大投资资金规模,增强企业活力。在部分完全市场化从事具体业务的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激发员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九、探索建立"容失机制",鼓励企业积极作为、创新发展
  企业在实施"三个中心"建设工作中,凡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创新发展中没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相关企业及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决策实施的情况,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鼓励企业勇于创新、积极作为。
  请各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市政府国资委。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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